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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科研項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和《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以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慶市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利用市級財政科技發展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堅持“權責清晰、配置科學、管理透明、程序規范、監督有力”的原則,適用于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結題等組織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管理與實施主體
第四條 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第三方機構共同完成。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和科技咨詢專家應當在“重慶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科技管理系統)中注冊備案,且達到社會信用等級和科研信用等級的相關要求。申報項目的企業原則上應符合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標準,并在“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入庫注冊。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統籌制定項目管理制度規范,統籌發布項目指南、配置項目經費和下達立項計劃,統籌組織第三方機構的遴選、管理、監督,統籌實施項目經費的使用監督、績效評價等項目管理重大事項,統籌推進科研誠信、科技報告、科學數據等項目綜合監管體系建設。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分為項目牽頭單位(含獨立申報與實施項目的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
項目牽頭單位須是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應當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和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具有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及組織管理、協調能力;應當制訂和落實本單位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制度規范,落實項目實施的基本保障條件,協調管理項目任務的組織實施與重要事項,審核并提交真實、有效的項目資料及其證明材料,采集并上報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依法依規調整項目預算。
項目參與單位可以是市內外的法人組織,通過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協議,以合作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統籌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須是項目牽頭單位的在職人員,主要負責牽頭制訂具體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按規定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向項目牽頭單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按要求撰寫、提交和歸檔科技報告、科學數據等項目相關資料。
項目參與人是參與項目實施的相關人員,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八條 科技咨詢專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機構邀請,對項目指南編制、受理審查、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經費審計、績效評價等事項,提出咨詢論證意見供項目管理與決策參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綜合管理人員。
科技咨詢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熟悉本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嚴守項目申報主體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并及時更新專家庫個人真實信息。
與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聲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的,以及其他情況不宜提供咨詢論證意見的,不得作為科技咨詢專家選聘。
評審專家組由不少于3人且為奇數的成員構成,專家遴選應當兼顧領域、結構合理,選取活躍在生產、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并按相應要求開展項目管理、經費審計和績效評價等服務工作的法人組織。
第三方機構應當公平、公正、客觀的實施受托事項,制訂受托管理事項的具體操作規則、工作紀律和服務規范,并負責相關資料的歸檔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項目設置
第十條 項目分為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專項(自然科學基金)、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專項、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三個類別。
第十一條 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專項(自然科學基金)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問題,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專項(自然科學基金)設置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含先鋒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面上基金項目)、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博士后基金項目)、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杰青項目)、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創新群體項目)。
基礎研究與前沿探索專項(自然科學基金)申報主體一般為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具備條件的企業。財政科研經費一般采取“事前資助”方式撥付。
(一)面上基金項目主要瞄準科技前沿,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前沿關鍵科學技術問題,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原始創新和自由探索。重點支持40歲以下青年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科學研究。
面上基金項目采取“擇優推薦、競爭立項、審核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一般為10萬元/項;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面上基金項目中可以探索實施先鋒科學基金項目,支持科研人員挑戰傳統科學范式,開展創新性強、風險性高、實現難度大,具有不確定性和顛覆性的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技術的原創研究和探索研究。
(二)博士后基金項目以培養基礎研究后備拔尖人才隊伍為目標,支持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員自主開展探索性、原創性研究,或者在博士學位論文研究基礎上開展延續和深化研究。
博士后基金項目采取“進站申報、專家評議、審核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一般為10萬元/項;同一申請人只能獲得1次資助;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三)杰青項目以培育國家高層次科技人才為目標,支持在基礎研究領域已取得突出成績的40歲以下青年學者,立足科學前沿,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
杰青項目采取“條件申報、競爭立項、評審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一般為50萬元/項;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四)重點基金項目須聚焦重點行業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科研人員聯合圍繞關鍵科學技術問題開展具有顛覆性的重大原創性研究和系統、深入的應用基礎研究,著力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重點基金項目采取“需求引導、條件申報、競爭立項、評審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一般為80萬元/項;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五)創新群體項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基地研究團隊,聚焦重大原創性、交叉學科創新等研究,培養和造就某一領域內創新能力強,在國際獨樹一幟、在國內絕對領先的研究人才與群體。
創新群體項目采取“條件申報、競爭立項、穩定支持、績效評價”的方式組織實施,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4年,資助強度不超過200萬元/項。
第十二條 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專項主要聚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開展技術動態及趨勢、技術布局、技術選擇、技術路徑等技術預見研究,或重點圍繞全面深化改革,開展與技術創新和科技管理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商業模式、科技金融、社會治理、司法保障體制機制等制度創新研究,著力強化決策咨詢服務。
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專項申報主體一般為新型智庫、專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術預見類項目原則上由技術戰略聯盟單位申報,制度創新類項目原則上須與決策部門聯合申報。財政科研經費一般采取“事前資助”方式撥付。
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專項設置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
(一)面上項目主要針對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開展技術預見和管理創新研究。按照“條件申報、競爭立項、審核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一般為10萬元。
面上項目的考核目標以決策建議、技術規劃、技術報告等為主;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二)重點項目主要聚焦科技發展戰略和深化改革重大問
重點項目的考核目標以決策建議、技術規劃、技術報告等為主;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堅持應用導向和問題導向,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和產學研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和創造高品質生活提供科技支撐。
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設置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鼓勵產學研單位聯合申報。體現市場導向、由企業牽頭或參與實施的項目,財政科研經費按照研發總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額資助;體現政府目標導向的社會公益研究,財政科研經費全額資助。
(一)面上項目主要面向行業產業發展需求和社會公益需求開展技術研發與應用,突出方向引領,側重面上培育和布局。
面上項目采取“自由申報、競爭立項、審核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為10萬元/項或20萬元/項,財政科研經費一般采取“事前資助”方式撥付。
面上項目的考核目標以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代表性成果為主;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二)重點項目主要聚焦重點行業產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瓶頸問題和重大社會公益需求,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技術集成和規?;瘧?,突出新技術、新工藝(方法)、新產品在行業產業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
重點項目采取“需求引導、公開申報、競爭立項、評審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資助強度為50萬元至500萬元/項,財政科研經費采取“事前資助”與“驗收后補助”相結合的方式撥付。
重點項目的考核目標以關鍵核心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代表性成果為主;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按照“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的原則,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重點項目根據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題專項的形式組織實施。重大主題專項應著眼于全市重點行業產業發展需求,聚焦新興產業培育,突出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重大創新產品開發,針對某一重點行業產業領域單獨發布申報指南并組織實施。
重大主題專項一般應當具有以下實施條件:
(一)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確定的重點領域。
(二)對全市重點產業行業具有支撐引領和示范帶動作用。
(三)實施內容應圍繞主題目標,具有技術關聯性或產業鏈上下游關系。
(四)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是全市行業龍頭企業或關鍵技術支撐單位。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重大戰略部署、中長期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科技工作重點,組織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廣泛征求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公開發布。
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部門科技會商、市區(縣、自治縣)科技會商方式,形成項目申報指南,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也可以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確定項目目標任務,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組織申報。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每年按項目類別統一發布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七條 具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可以與市科技局聯合實施項目,須按一定比例匹配項目研發經費。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報書的目標任務設定應當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項目定位和申報指南的要求。
(二)項目負責人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項目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項目和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
(三)項目沒有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
(四)項目單位沒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結題項目。
(五)沒有因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材料須經項目牽頭單位審核后在線提交至科技管理系統。經審核后的紙質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簽字蓋章后報送。
第二十條 對完成系統網上申報的項目,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申報通知及申報指南要求,對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與申報指南的相符性等內容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項目評審流程。
第二十一條 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市科技局可以對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人的申報條件,以及項目申報單位的項目申報數量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二條 項目評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項目評審根據項目的類別定位和實施要求分別制訂評審方案,可以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評審組織形式。
第二十三條 專家評審可采取計分制、票決制、綜合評議等方式。競爭立項的項目,原則上采取計分制或票決制的方式確定立項項目。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的項目,可采取綜合評議的方式確定立項項目。
由政府主導、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點項目,可采取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結合項目立項評審結果,確定當年擬立項項目。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可以通過科技管理系統對所申報項目的專家評審意見和評審結果進行查詢。
對擬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通過公示的項目,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市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任務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驗收結題、績效評價、終止實施、抽查檢查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項目任務書內容以申報書內容為主要依據,應當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實施期限、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和成果權益等內容,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績效目標和適用于考核的結果指標,明確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以及項目實施主體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對已簽訂任務書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立項計劃。
第六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按照“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突出過程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項目,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職責,建立健全包括預算調劑、經費監管等在內的項目過程管理工作機制和制度體系,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和匯交科學數據。
項目實施過程中,由項目牽頭單位在規定范圍內審批和履行項目預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在科技管理系統中填報并提交補充任務書:
(一)變更項目考核指標的。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發生變更的。
(三)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可申請延期1次,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四)遇有項目發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本單位相應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余資金使用、內部風險防控等管理責任,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蒲腥藛T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調減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對不屬于市科技局審核的調整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審批和處置后備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周期內,因故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可以主動申請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主動申請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目標任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四)項目牽頭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的。
(五)遇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強制終止項目,并對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信用記錄:
(一)經核實項目牽頭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項目目標任務無法實現或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未通過驗收,且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三)項目逾期未結題時間超過6個月的。
(四)經核實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紀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第三十四條 終止實施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向項目牽頭單位發出項目終止書面通知,同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
第七章 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與結題包括財務驗收和任務驗收。財務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實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任務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根據項目類別可采取審核驗收、評審驗收等驗收方式。審核驗收由市科技局或者具備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評審驗收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完成時間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相關要求通過科技管理系統提交驗收材料,同時提交科技報告和科學數據。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對項目驗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提交的驗收材料應包括:項目結題自評估報告(含經費決算表)、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如法定檢測報告、用戶意見、應用證明、第三方驗證證明、經費決算證明等)。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直接進入驗收流程;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再進入驗收流程。
對采取審核驗收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或者項目承擔單位審核項目完成情況,并將審核驗收結果告知項目負責人。
對采取評審驗收方式的項目,由評審專家組將驗收結果告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結題驗收應重點考核評價項目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的。
(二)提供的驗收材料及其證明材料不真實的。
(三)項目任務變更未履行相關程序的。
(四)科技報告和科學數據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項目承擔單位及負責人可以通過科技管理系統查詢所承擔項目的專家驗收意見和驗收結果。
第四十條 項目驗收結果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驗收結果為“通過驗收”的,市科技局應當向項目牽頭單位出具結題驗收確認單并銷號;驗收結果為“不通過驗收”的,強制終止項目,并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
第八章 經費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并建立和完善相應管理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在規定范圍內,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和履行項目預算調整。
第四十二條 根據項目類別,市科技局可采取“事前資助”或“驗收后補助”等方式撥付項目科研經費;“驗收后補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財政科研經費的相關管理規定統籌用于研發活動,原則上以科研項目形式實施。
以“事前資助”為主的科研項目,項目經費原則上事前一次性撥付;以“事前資助”和“驗收后補助”相結合的科研項目,“事前資助”經費撥付比例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確定;涉及“驗收后補助”項目但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不予撥付相應后補助經費。
第四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四十四條 項目經費必須實行單獨核算、??顚S?。終止實施和驗收結果為“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退回結余資金和違規使用的資金。
第四十五條 對目標任務完成好、績效評價優秀的科研項目,可采取滾動支持的方式安排財政科研經費。
第四十六條 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類別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綜合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類別項目財政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七條 根據項目的類別特點,分別設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或社會效益指標,重點評價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益和規范性。
第九章 綜合監督
第四十八條 項目管理全流程實行信息化記實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可以通過科技管理系統對項目執行進度與狀態進行跟蹤與查詢。在項目組織實施的關鍵環節,科技管理系統自動推送相關管理與服務信息。
第四十九條 實行項目抽查監督。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進行抽查,抽查結果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并面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五十條 建立項目爭議處置機制。對擬立項項目、項目評審或者項目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實名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意見,市科技局經調查核實后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 建立項目容錯機制。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項目,因關鍵技術、市場前景、產業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項目終止,且原始記錄能夠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責任義務的,不進行科研誠信記錄。
第五十二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在項目立項評審和項目結題驗收等重要環節,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科研人員代表參與監督,對立項和驗收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內容進行公開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實現評審全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五十三條 建立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強化科研誠信審核和責任追究,堅持自律與監督并重,嚴肅查處違背科研道德和倫理的不端行為,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圍。
實行科研誠信分類分級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第三方機構等項目管理與實施責任主體的不端與失信行為進行科研誠信記錄,根據具體情況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圍內限制其申請財政科技發展資金;嚴重失信的,實行聯合懲戒,并依法依規終身追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各專項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項項目、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科研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委發〔2018〕9號)同時廢止。